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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20年出狱 因未被公司开除要求经济赔偿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 黄玉沾 王华逸 2014-10-20 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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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雷(化名)原本是达州市开江县一家企业的职工,后因犯罪入狱。20年后,李雷出狱了,原单位经几次改制,也早已成了另外一家公司。但李雷认为,无论是改制前还是改制后,单位都没有对自己做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安排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得到了支持。

  对于这个结果,该公司表示不服,双方为此两度诉至法院。19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达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雷的请求。

  李雷说,1986年他进入达州市开江县某工厂工作,成为一名全民所有制工人。1991年,他因犯罪而锒铛入狱。李雷入狱后,工厂先是被一公司兼并,由于他在服刑,所以原单位在移交的职工花名册中,李雷未在移交接收的对象范围。后公司实行合同制,单位先后变更了两次,李雷的档案也跟随其中,一直放在现公司的档案室保存。20年后,李雷出狱了,他第一件事就是找到自己当初所在的单位。“我虽然中途犯罪服刑脱离了单位,但是他们也并没有将我开除或者除名。如果我被除名或者开除了,现在我的档案就应该在就业局。可是我的档案在公司里,我们分明就还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李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现公司给自己安排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很快,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得到了肯定。

  公司却感觉很冤枉,“公司之前经过改制,已经实行了合同制,李雷又没有和我们签合同,哪里还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表示,李雷的档案在公司,这只能算是保管,“不可能因为他档案放在这里,就表示他还是公司的职工。”该公司随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李雷因服刑而脱离工作岗位,未在单位劳动也未领取报酬。“根据1982年相关法律规定,凡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不保留职工身份。”据办案法官介绍,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李雷仍然在服刑,公司改制前后虽未对他除名或辞退,但他们之间仍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请求。看到这个结果,李雷立即又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改判。19日,记者从达州中院获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关键词:服刑,出狱,经济赔偿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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