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上调
河北省将于12月1日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上调160元、160元、160元、170元,达到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从涨幅看,适用低档标准的地区涨幅最大。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调整为15元、14元、13元、12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解释,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档次 标准 (月工资/小时工资) 实行地区 1档 1480元/15元 石家庄市区(含新增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不含井陉矿区)、保定市区(含白沟新城)、廊坊市区、唐山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秦皇岛市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 2档 1420元/14元 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区、衡水市区、沧州市区、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定州市、辛集市。正定县;邯郸县、磁县、武安市;邢台县、沙河县;高碑店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宣化县。 3档 1310元/13元 井陉矿区、井陉县、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渤海新区(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泊头市、河间市、吴桥县、肃宁县;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4档 1210元/12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 制表/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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