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狗被发现抽刀捅死事主 辩称不是故意致死
偷狗被发现 抽刀捅死事主 被告人庭上表示认罪 柳江县男子韦某凡,在洛满镇将一户村民家中的黄狗毒倒后准备拉走,谁料被户主周某发现。争执中,韦某凡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将周某捅伤致死。昨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柳江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韦某凡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庭审开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分别在旁听席两侧就坐。被害人周某的儿子告诉记者,他们几兄妹和母亲商量过,撤销了附带民事诉讼,宁愿放弃索赔也绝不谅解韦某凡,希望法院判处韦某凡死刑。 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庭审开始,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8日早6时许,被告人韦某凡携带牛角刀、毒狗药物、编织袋等物品,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到柳江县洛满镇顶建村被害人周某家门前,投放毒狗药物将周某家的一条黄狗毒死,后装入编织袋欲离开时,被周某发现并上前制止。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韦某凡为摆脱周某的控制,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周某身上乱划乱捅,将周的左大腿根部、右手腕关节捅伤,之后,韦某凡将狗带上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日6时48分,周某被人发现时已不幸殒命。经鉴定,周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大腿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柳江县警方展开缜密调查,发现一个多月前曾经在露塘监狱附近盗窃他人家狗的韦某凡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1月15日下午,潜逃多日后,韦某凡在家人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韦某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柳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30日被柳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认为,韦某凡在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系自首,但鉴于其曾因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犯案,系累犯,且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判处。 韦某凡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韦某凡辩称,其目的在于偷狗而不是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且系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也做了相关辩护,希望对韦某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将择日宣判。(南国今报柳江 记者何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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