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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难处理“僵尸车”:贴多张警告书车主不现身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2014-10-08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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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前往张店银座家居停车场核实三轮车信息。 本报记者 刘光斌 摄

挡风玻璃上已经贴了六七张“违规停放警告书”,但车主仍未现身。 本报记者 刘光斌 摄

所谓“僵尸车”,除了部分涉嫌盗窃、套牌等违法车辆外,大多都是临近报废的机动车。近日,针对市民反映的疑似“僵尸车”,本报与张店交警大队在调查中发现,藏身小区及有物业监管的停车场内的“僵尸车”难处理。相关部门缺乏处理权限是其关键原因。

嫌报废麻烦且不赚钱,车主常弃车不管

在近几日市民所反映的“僵尸车”案例中不难看出,多数“僵尸车”除了长期不见车主开走之外,其共性在于车辆本身也已破旧,并临近报废。比如张店中关村科技城内的四辆机动车,其中两辆白色面包车及一辆轻型卡车都已锈迹斑斑,且轮胎干瘪;又如银座家居停车场内的三轮车,也是破旧不堪,早已无法正常上路。

据了解,繁杂的车辆报废程序及较低的回收费是车主不愿自行处理的原因之一。“城区内禁行黄标车、报废车,临近报废的车就更难倒手。”一位试图为自己的轻型卡车办理黄标车淘汰手续的车主表示,报废拆解厂的回收费大多在300至400元左右,还不如将车卖废铁来的值钱,并需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相比于繁琐而不挣钱的处理掉,部分车主会因为嫌麻烦而直接将车丢弃不管。

非法占道警告不听,交警才可强制拖离

市民向本报反映的多辆疑似“僵尸车”都是停在某单位的停车场内,其车主大都失去联系。“交警部门可直接进行清理的是非法占道的僵尸车。”张店交警大队交管科一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而实际执法中,交警可直接进行以上处理的则只在城区主次干道等区域。“首先确认是否为套牌车、被盗车等,倘若是,则可直接拖离现场。倘若不是,则需要跟车主联系,并张贴违章通知单,两到三天内,车主没有将车辆驶离,交警将可强制拖离。”该负责人表示,对于隐蔽在公共停车场或敞开式居民区内的违法车辆,交警部门可根据市民举报,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对其作出如上处理。

在有物业或者相关单位直接管理的停车区域,“僵尸车”的处理,首先须经过物业或相关单位与车主沟通。“在该区域内,一般来说,并非占用公共交通资源,交警部门不可对其采取强制拖离等处理方式,只能帮助相关单位和物业寻找车主,对车辆已造成车位不合理占用的情况,应向车主说明进行劝离。”

本报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王玲

关键词:车主,交警部门,僵尸车,交警大队,处理权限,物业,道路交通安全法,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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