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受贿案一审被判死缓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江西省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许润龙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润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许润龙自2004年5月任江西省交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以来,利用分管高速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10年间先后130余次非法收受17人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1799万余元(其中80万元属于索贿)。许润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许润龙将收受的绝大部分钱物交给其妻子,用于购买房产和贵重物品、儿子出国留学以及家庭日常消费等,其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至一审宣判,许润龙的受贿款尚有447万余元未能退缴。 一审法院另外查明:许润龙在分管吉莲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明知借用资质参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投标不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而应他人请求,滥用职权,让借用资质的人违规通过资格预审,进而中标;在商讨针对某标段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置方案时,又应他人请求,再次滥用职权,两度影响全面返工的处置方案,导致国家投资的吉莲高速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宣判后,被告人许润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当即表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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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靳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