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拆迁户起诉市国土局胜诉证
惠州市区水北二期一拆迁户状告惠州市国土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案件受理后,被告申请延期递交答辩状和举证,直到一年半后仍未答辩和举证,于是惠城区法院日前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位于惠州市区东江边的水北二期地块纳入开发计划后,有关部门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245户村民进行了补偿,但仍有约20户人家拒绝搬迁。其中原告郭某有543.6平方米的房子,上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建成使用。根据拆迁方案,他所有的543.6平方米的住宅将按1:0.5~0.6的比例获补偿。郭某认为这一补偿比例不合理,拒绝拆迁。 2013年3月20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郭某非法占用543.6平方米土地兴建房子,郭某未经批准建房,无任何证件,责令在接到该处罚通知1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退还土地。 郭某说,他所在的水北一组,原本是农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家各户建房,无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且当时去申请也办不到。郭某状告惠州市国土局,要求撤销惠州市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书。 惠城区法院受理郭某起诉后,拆迁方在案件起诉书送达当天与郭某达成了协议:拆迁方同意按1:0.97的比例补偿郭某。但签了协议后,郭某却又后悔了,坚持要继续打这个官司。 去年4月27日,惠州市国土局向法院申请延期答辩和举证。法院同意延期到去年5月25日。但直至今年9月,被告一直没交答辩状和举证。而且最后被告方在今年9月12日开庭当天,也没有递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对此,惠城区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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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拆迁,国土局,胜诉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