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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狗与同伴咬死邻居291只鸡 狗主人赔部分损失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2014-09-26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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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飞狗跳,原意说的是把鸡吓得飞起来,把狗吓得到处乱跳,而在黄湖镇,鸡飞狗跳,落下的不仅是一地鸡毛,还引发了邻里之间一场声势颇大的纠纷。

本期“有话好好说”,我们来讲一起因狗咬鸡引发的邻里纠纷。

小鸡被咬死,谁之过

郑某家中有400余只鸡放养在自家屋边的竹山上。7月22日下午,郑某外出回到家中,突然听到门外自家的鸡咕咕直叫,扑着翅膀到处乱飞。跑出去一看,原来是隔壁邻居蔡某养的一只黑狗和另外两只狗正在撕咬小鸡,才养了二十多天,只有一斤多重的小鸡被咬死,郑某很心疼,将狗赶跑后发现大部分鸡已经被咬死。

黑狗是邻居蔡某养的,于是,便找到蔡某,要求他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蔡某认为跟自己无关,拒绝赔偿,双方愈吵愈烈,吵架也不能解决问题,最后郑某报警。

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联系了黄湖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前往进行调解。调解员赶至现场后,对损失情况进行了估算,看到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不适于当场调解,便通知他们第二天进行调处。

核算损失,责任谁担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来到黄湖镇调委会进行调解,郑某表示,家中291只鸡被咬死,要求蔡某按照市场价格如数赔偿。蔡某则表示,又不是他让狗去咬鸡的,这种事情他也控制不住,凭什么让他赔付。双方都感到十分委屈。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蔡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但也要对郑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蔡某最后同意赔偿,但是,他认为郑某的鸡是被三只狗咬死的,其中只有一只狗是自己养的,所以损失不能由自己全部承担。郑某不同意,要求蔡某全部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于是,调解员对郑某进行了劝说,经过近一小时的劝解,郑某最终表示让步,让蔡某赔付其中一部分损失。

律师解读(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邹敏)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上述两部法律均明确了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在本案中蔡某作为狗的饲养人以及管理人,其应当对其饲养的狗尽到管理义务。现因其饲养的狗造成他人的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但由于本案中,郑某的鸡的死亡,并不是仅仅只有蔡某所饲养的狗所造成,还存在其它狗的行为,这就构成其它狗和蔡某饲养的狗共同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这几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另两条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也无法区分各条狗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到底有多少,则根据法律规定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最终处理决定系由蔡某赔付其中的一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孙聪 陈恩美

关键词:蔡某,咬死,郑某,狗主人,民法通则,饲养人,管理人,狗咬,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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