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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与老伴未领结婚证 法院仍判其为继承人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9-26 0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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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黎某荣老人骑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老人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老人负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9月,老人的妻子赖某及其继子张某将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抗辩称,邝某是他的雇主,事故发生当时其正在履行职务。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赖某与黎某荣为非法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张某与黎某荣也不构成继父子关系,不应享受死者的遗产继承权,并申请追加老人的兄妹郑某文、郑某女受益理赔金,享有继承权。

而郑某文、郑某女以第三人身份主张原告赖某与老人不构成事实婚姻,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继承赔偿款。2013年12月,原告赖某及张某以郑某文、郑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为黎某荣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来,赖某的前夫因病去世后,她与黎某荣于1990年8月举行了婚礼,但两人并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赖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张某,而黎某荣在此之前没有结过婚,双方共同生活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共同抚养张某成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原告赖某与黎某荣虽未经登记结婚,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有当时的介绍人、赖某外甥等证人证言证实,且黎某荣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记载为"已婚"。

同时,从双方同居时个人身份条件看,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认定原告赖某与被继承人黎某荣系事实婚姻关系。此外,原告张某在双方结婚时未成年,由双方共同抚养长大。且黎某荣因病住院期间,原告张某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张某与黎某荣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构成继父子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等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赖某、张某两原告为被继承人黎某荣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赖某和张某两原告与被告郑某文、郑某女继承权纠纷案判决生效后,2014年9月,法院裁定继续审理原告赖某、张某与被告刘某、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各项损失共计249560.76元。

法院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39560.76元,被告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发生后车主邝某赔偿的15000元应予扣减。

关键词:原告,赖某,领结婚证,法院裁定,被告,刘某,老人,事实婚姻,赔偿责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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