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新疆旅游途中2死8伤 运输公司赔偿责任
2014年9月18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赔偿案件,诉讼金额高达60万余元,针对游客损失谁来承担,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产生了激烈争论。 2007年1月,新疆某保险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合约约定,若旅行社乘客在旅行途中受伤,每次事故每人赔偿责任限额为20万元。 2008年6月14日,旅行社与运输公司达成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运输服务。2008年6月18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高树,驾驶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运送旅行社承接的旅游团,行驶至国道312线4522公里加205米处与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司机高树当场死亡,旅客1死8伤的后果,经交通部门认定司机高树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向法院起诉,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运输公司赔偿旅行社1269204.48元,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对旅行社承担60万余元的保险赔偿责任。 理赔完毕后,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达成代位赔偿权的条件,向运输公司追偿,但由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7月,保险公司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作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己已经产生代位求偿权,故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经赔付的旅客损失60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则辩称,保险公司以所谓的“代位求偿权”起诉,属于对法律条款错误的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与自己公司的赔偿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赔偿,且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并没有超出赔偿范围,也没有替被告垫付赔偿款。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十日内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0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 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旅行社与运输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运输费用的金额等事项经过协商并已实际履行,运输公司名下的大巴车负责旅客运输,因驾驶员的全部责任造成本案中的保险事故,运输公司既是与旅行社实施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又是实际登记的车主,原告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向被保险人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后,向造成本案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即被告运输公司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保险公司就其向旅行社支付的保险理赔款,对运输公司进行追偿,法院予以支持。(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王灵燕报道) |
关键词:运输公司,保险代位,赔偿责任,赔偿案件,运输服务,赔偿范围,新疆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