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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版合同纠纷作家辛夷坞被判赔违约金50万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4-09-24 0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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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盘佳 孙晓梅 《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作者辛夷坞(原名蒋春玲)被两家签约公司诉至法院。今年3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辛夷坞被两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50万元。近日,该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蒋春玲支付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阅读纪公司)违约金50万元。蒋春玲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日,开维公司与蒋春玲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双方就蒋春玲自2007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所著的作品合作出版事宜达成协议。2011年3月11日,开维公司、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阅读纪公司)与蒋春玲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开维公司与蒋春玲签订的《出版合作协议书》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开维公司与蒋春玲均不再受该协议约束,也不对对方承担任何责任;蒋春玲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蒋春玲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阅读纪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开维公司或阅读纪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蒋春玲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补充协议签订后,蒋春玲新创作了作品《蚀心者》,并就该作品于2012年4月10日与儒意欣欣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该公司出版发行该作品。《蚀心者》一书于2013年1月第一次印刷出版发行。开维公司或阅读纪公司发现蒋春玲新创作的作品《蚀心者》一书出版发行后,遂与其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2年,蒋春玲曾就阅读纪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加印《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山月不知心底事》、《许我向你看》、《许我向你看终结篇》、《我在回忆里等你》六部作品问题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阅读纪公司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该案件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包括阅读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发行《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山月不知心底事》、《许我向你看》、《许我向你看终结篇》、《我在回忆里等你》六本书籍;阅读纪公司支付蒋春玲20万元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蒋春玲与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蒋春玲、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在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本案中,享有优先签约权的主体为阅读纪公司而非开维公司。蒋春玲于2012年4月10日与儒意欣欣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前或之时,其并未将儒意欣欣公司给予其《蚀心者》一书的出版条件告知阅读纪公司,而蒋春玲作为该协议一方,有义务告知阅读纪公司另一方给出的条件是什么,这是阅读纪公司行使优先权的前提。蒋春玲没有告知阅读纪公司,致使阅读纪公司丧失了与儒意欣欣公司就涉案作品《蚀心者》相互竞价的权利,也从而导致阅读纪公司丧失了优先签约权的基础,蒋春玲的行为构成侵害阅读纪公司优先签约权。故判决蒋春玲支付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万元,并驳回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开维,辛夷,出版合同,作家,补充协议,蚀心者,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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