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考试作弊背后的法律短板
立法层面的完善和补强,惩罚力度的强化和提升,才是减少考试作弊现象的有效思路和方法。 2014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开考,今年四川约8万考生参考。据省人事考试中心的数据显示,今年四川各地考点一共“逮”出了213名作弊者。 又是一起考试作弊案!在各种各样的考试中,类似的作弊现象屡见不鲜,犹如陷入到了割韭困局中。通过考试,可以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打通人才流通渠道,实现人尽其才的目的。如果,在考试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作弊现象,必然会戕害公平正义的考试环境,损害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秉持公正原则的考试,却被某些“蛀虫”屡屡蚕食,确实值得深思。根据报道,发生在四川的建造师考试作弊事件,作弊考生将会面临全面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如此的处罚,令人如鲠在喉,毕竟考试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考生作弊就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现实中,处罚手段单一,力度弱化,缺乏威慑力的追责机制,肯定无法警醒考生的自律意识。 事实上,在目前我国的刑法层面上,作弊考生还面临着刑事责任上的真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入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考试作弊罪”。而且,在各种大型考试中,虽然试卷按规定属国家秘密,但一旦开考则失去秘密属性。然而,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作弊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刑罚手段予以制裁。 在很多西方国家,对于考试作弊行为,都进行严厉的追责。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在刑法层面上进行明晰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具体而言,可以在刑法中增设“考试作弊罪”,对作弊行为给出明确的追责规定,并细化惩罚的标准和依据,使之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根本上而言,作弊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原因就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机制,没有对作弊行为产生威慑力。与力度弱化的处罚手段相比,作弊行为人必然会铤而走险,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破坏公平的考试底线,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立法层面的完善和补强,惩罚力度的强化和提升,才是减少考试作弊现象的有效思路和方法。刘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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