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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林业局出尔反尔欲终止造林协议输官司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作者: 2014-09-23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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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经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同意,昌化镇政府以书面协议,将棋子湾旅游项目交给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开发,期限为50年。昌江林业局与琼昌公司签订相关造林协议后又单方提出终止协议。琼昌公司遂将昌江林业局告上法庭。近日,省二中院驳回昌江林业局的再审请求,判令该局继续履行与琼昌公司签订的造林协议。

据了解,2001年8月13日,琼昌公司与昌江林业局签订了以保护棋子湾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种植范围北起海岸线60米,南北宽135米,东西长1500米,共计面积300亩,植树3000株。但在2012年1月16日,该公司却收到昌江县林业局作出的一份《关于终止与昌江棋子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种植椰子树<协议书>通知书》。琼昌公司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以滥用行政职权为由,将昌江林业局起诉至法院。

2012年5月,昌江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昌江林业局做出终止履行《协议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依法应予以维持”,判令终止该《协议书》。琼昌公司随后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琼昌公司和昌江林业局签订的《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相对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才可行使。目前双方履行合同具有现实意义,这不仅能够达到绿化、美化棋子湾的公益性目的,也避免了琼昌公司的损失。

2013年6月7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昌江林业局作出的昌林[2011]139号《关于终止与昌江棋子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种植椰子树<协议书>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其撤销,判令双方继续履行2001年8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昌江林业局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近日,省二中院驳回了昌江林业局的再审请求,判令该局继续履行与琼昌公司关于棋子湾的造林协议。据原告琼昌公司称,其在棋子湾所造的海防林已有部分被毁,本已合拢的海防林被撕开了一个大缺口。(陈标志)

关键词:林业局,协议书,琼昌,造林,棋子湾,根本违约,海防林,一审判决,证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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