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整肃风纪不能依靠罚款
近日,湖南省辰溪县有关部门对上班吃早餐的该县民政局朱某、许某、舒某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辰溪县民政局决定,对3人给予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做书面检讨、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各罚款1000元的处理。 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吃早餐,朱某等3人显然做错了;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重拳整治懒散作风,值得肯定。但是,辰溪县民政局对朱某等3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却未免让人感到惊诧——单位有权对违纪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吗?这在法律上原本不是一个问题,但在现实中却时常成了一个问题,所以有必要予以澄清。 朱某等3人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吃早餐,显然只是作风问题,违反了辰溪县纪委的有关规定,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均无不妥。但罚款不同,它是一种经济处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这是法律常识。而且,即使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比如一个人驾车闯红灯,只能由交管部门罚款,而不能由这个人所在单位罚款,这同样是法律常识。 正因为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所以我们看到,在任何党纪、政纪规定里面,都没有罚款这项处罚,辰溪县纪委出台的规定里面,想必也不会有。如此,辰溪县民政局对3名违纪违规人员各处以1000元罚款,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党纪、政纪依据,完全由单位领导自说自话、拍脑袋决定,其本质是滥用权力。鉴于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因此严格来说,辰溪县民政局的罚款决定是违法的。相比朱某等3人上班吃早餐的违纪行为,辰溪县民政局滥用权力、滥施罚款的违法行为更加恶劣,更要不得。 罚款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且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这意味着,任何单位都不能对所属人员进行罚款。当然,单位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员工扣发奖金,这不属于罚款。一方面,如果员工只是违纪违规而没有违法,不适用罚款措施;另一方面,如果员工违法,则由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员工所在单位无权“代劳”。 然而在现实中,单位动辄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甚至习以为常、积非成是。在反“四风”的背景下,各地采取严厉措施整肃风纪当然值得称赞,但整肃风纪也要依法依规而行,切忌滥设不合法、不合规的处罚措施。其中尤需注意的是,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是一项必须慎用的权力,不能成为整肃风纪的一个处罚手段。浦江潮 |
关键词:罚款,辰溪县,风纪,党纪,作风问题,纪委,交管部门,绩效考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