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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独”夫妻车祸身亡 胚胎由两家老人共同监管

来源: 大河网 作者: 2014-09-18 17: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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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焦点

  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无锡市中院审理认为,沈杰夫妻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小两口意外去世,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胚胎。

  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从伦理上来讲,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两口的遗传物质,而且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从情感上来讲,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沈杰夫妻意外死亡,双方父母的“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杰夫妻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从特殊利益的保护来讲,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夫妻意外去世后,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也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根据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无锡市中院最终依法判决:沈杰和刘曦的父母享有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律师解读

  隔代代孕或找人代孕未必违法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为中院的判决点赞:“这是充满人性、人情的判决。”

  有法律从业人士认为,决定孩子是否出生的,只能是父母,而非爷爷奶奶辈,即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项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范凯洲律师却认为,由具有生育能力的奶奶、外婆处置,或找不以金钱为目的的志愿者代孕,或到允许代孕的国家操作,都不违法。

  范律师同时认为,生命科技的发展,就是为了更好地延续生命,何况小两口当初冷冻胚胎,就是为了孕育、延续生命,所以法院现在的判决与生育权并不冲突。据《江南晚报》

关键词:双独,夫妻双方,胚胎冷冻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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