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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基于行政权对抗私权 老人继承子女胚胎合情合理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4-09-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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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9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永才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经过审理后宣判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上,上述令人“催泪动情”的文字出现在了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这起从2013年11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先后多次开庭审理,在一审判决后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关注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长达近10个月的审理,终得定献。

据了解,判决书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节,认为沈新南、邵玉妹(沈杰父母)和刘金法、胡杏仙(刘曦父母)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这是国内第一例通过法院最终判定胚胎归属权的案例。

而这起案件纠纷,源于一个听来让人唏嘘扼腕的故事:沈杰(男)与刘曦 (女)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夫妻二人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期间,刘曦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夫妻俩后又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等,鼓楼医院还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并强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然而,就在即将施行手术前数天,2013年3月20日深夜,沈杰驾驶车辆发生侧翻撞到树木,妻子当日死亡,沈杰也经抢救5天后死亡。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原告沈杰父母认为,依据风俗习惯,作为儿子生命延续的标志,在医院冷冻的胚胎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被告刘曦父母则认为,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其中认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依法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以及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已经死亡,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中之所以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最大的法律障碍来自对受精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解,以及卫生部相关规定中“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等潜在的伦理、法律问题争议。

记者在一审期间曾对判决涉及相关问题咨询宜兴市法院,但得到的答复是,法院对死者及家属所遭受的境遇十分同情,但迫于法律规定的种种限制,尤其是对于判决将胚胎权属归于其父母,可能引发跟更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争议,一审法院只能基于法律规定作出了不利于原被告的判决。

据了解,无论是一审、二审,作为第三人的鼓楼医院也被推到“风口浪尖”。在审理期间,鼓楼医院辩称:医院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原卫生部也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受精胚胎的定性。医院据此认为,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而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争议问题,在今天的《判决书》中则给予了较为清晰的释法、说理和表述。《判决书》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到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死者夫妇DNA等遗传物质,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判决书》还强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最终依据法理原则化解了这一争议问题。

据了解,随着生殖医学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均出现了有关受精胚胎的权属争议问题,类似纠纷已经不是难得一见的个例。仅该案中的南京鼓楼医院去年一年,就做过试管婴儿手术达4000余例。虽然医学上讲受精后6周内是胚胎,7周后才是胎儿,但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来临,胎儿包括胚胎利益的法律问题,势必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新命题。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判决“十分大胆”地厘清了多重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一旦获得法学界、医学界后续认可,势必引发重要反响,并对今后出现类似争议案件,具有典型的判例价值,还将对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适时修改,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制网无锡9月18日电

关键词:原发性不孕症,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行政权,私权,判决书,权属争议,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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