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起诉监管处置子女冷冻胚胎获法院支持
9月17日,备受关注的失独老人主张获得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案终审审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失独老人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法院查明,沈某夫妇于2010年结婚,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前一天,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4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交涉,期望得到沈某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遭到拒绝。院方表示,虽然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因此无法将冷冻胚胎交给其处置。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记者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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