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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撤销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吴义清 2014-09-13 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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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人民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前提条件是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基本案情:被告A县政府对某广场二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王某继承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A县政府与原告协商房屋补偿事宜未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2年10月18日做出《A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做出《A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前主要履行了下列程序: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走访,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布,对房屋征收风险进行了评估。被告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告,被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并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求意见。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另查明,被告A县政府征收原告的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

  裁判结果:被告A县政府征收原告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被告A县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原告做出《A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撤销被告A县人民政府做出的《A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官说法:征收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人民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前提条件是征收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被告A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该县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例由张家口市中院提供)

关键词:适用法律 法律错 房屋征收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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