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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被撞死主人索赔30万 法院参照市价判定赔8万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2014-09-12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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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与他人饲养的动物发生碰撞致动物死亡,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昨日,鄞州法院通报了一起开车撞死藏獒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说起,这一天,老刘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鄞州区一个村子,在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了一只藏獒。当场,藏獒就死了。藏獒主人姓叶,6年前,老叶花了8万元购买的,买时藏獒还处于幼年期。

事故认定不难,老刘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 老叶放任藏獒外出,需承担次要责任。

可被撞死的藏獒该如何赔偿,双方一直协商不下。于是,老叶将老刘和该车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司机老刘究竟该赔偿多少?主人老叶给出的报价是30万元,他说,当年花了8万元买的藏獒,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成型藏獒可卖10万元。因此,他要求,其中4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下29.6万元的70%,由老刘承担。

关于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不存在了,故死亡藏獒的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

法院通过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发现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等确定,一般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为7万元左右。因为老叶也无法提供能证明藏獒品种的有效证据,结合当初的购买价和市场上普通藏獒的价格,法院认定老叶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4000元,另外老刘承担其余7.6万元损失的70%,即5.32万元。

本报通讯员 尹璇

本报记者 周文丹

关键词:藏獒,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法院审理,市价,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索赔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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