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建立境外投资负面清单
法制网北京9月10日讯 记者万静 商务部9日发布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今天商务部相关人士对新版境外投资管理法进行解读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此次修改亮点。《办法》明确了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存在的情形,首次建立境外投资的负面清单。 《办法》规定,对我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5个工作日。《办法》明确了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对内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对外可彰显我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立场和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将于10月开始实施。接下来商务部将加强宏观统筹规划,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
关键词:办法,风险防控,我国企业,证书,投资环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