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依法查办责任事故背后所涉渎职犯罪
法制网记者 蒋皓 7月19日到8月15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的检察官们一直奔波在查办案件路上。 7月19日凌晨,一辆福建莆田大客车在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发生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事发当天18时许,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负责人带员赶到现场,代表最高检参加国务院“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8月1日赶到莆田,指导福建检察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8月2日晚由莆田赶到江苏省昆山市,代表最高检参加国务院昆山中荣公司“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组。8月6日赶到湖南湘潭,指导做好湘潭“7·10”重大校车事故案件查办工作;8月8日回昆山继续事故调查;8月11日,由昆山经上海飞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代表最高检参加国务院拉萨“8·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8月14日又赶到昆山组织调查;8月15日,赶到江苏如皋,指导“4·16”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查办案件工作…… “2008年到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5991人,其中,2011年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以来查处2961人。”该负责人略显疲惫地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近期,我国重特大责任事故频发,这种情况让只有3人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有些忙不过来。 一个月连发3起特大事故 据介绍,自2011年重大责任事故办公室成立到今年8月,最高检已直接派员查办14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2011年4起,2012年2起,2013年4起,2014年前8个月已经有4起。 截至目前,今年所发生的4起特大事故分别是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昆山中荣公司“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和拉萨“8·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我国只发生一起特大责任事故,但是在7月19日到8月11日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却连续发生3起特大责任事故,且造成的人员伤亡十分惨重。 据新华社报道,晋济高速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沪昆高速事故造成43人死亡、6人受伤;昆山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西藏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 “因失职渎职所引起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的死伤和损失十分惨重。”该负责人说,加大查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是检察机关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任务。据了解,经最高检组织调查,目前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上述3起特大事故中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涉渎职犯罪案件。 秉持公正执法不枉不纵 据了解,沪昆高速事故发生之前,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负责人已在山西“驻扎”近3个月,全程组织了晋济高速“3·1”特大道路交通燃爆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 “这起事故涉案人员点多面广,既有高速公路修建、管理人员,也有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和车辆驾驶人员;既涉及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涉及到危化品车辆上路行驶安全运营监管,也涉及到危化品车辆检测、日常监管等问题。”该负责人说,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 涉案人员杜某在晋城市泽州县运管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曾多次检查肇事企业晋城福安达物流公司,但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但他是当地某检察院反渎局领导的亲属,有人提出能否对其不要立案侦查。 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负责人在专案组会议上表示,杜某具有严重渎职行为,如不立案侦查既有悖于法律,也会损害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后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有关方面说情干扰相应减少,对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起到积极作用。专案组乘势而上,短时间内立案侦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11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5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3人,高速交警两人,指导相关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12名责任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山西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某、山西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队长陈某、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郭某等2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查办危害安全生产渎职犯罪案件,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不断增强“红线”意识,继续强化查办案件力度,预防和减少危害安全生产的渎职等职务犯罪,切实担负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法制网北京9月10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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