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继承父亲7套房产 联系姐姐办手续遭拒对簿公堂
父亲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其与妻子所有的7套房产中自己那部分全部给儿子李某甲继承,父亲去世后,李某甲联系早已移民海外的几位姐姐办理继承手续,不料遭到拒绝,李某甲遂将几位姐姐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其父李某戊的遗嘱合法有效,李某甲如愿继承了父亲的那部分房产,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李某戊与梁某某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原告李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共有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西区、南区以及港口镇等地共7套房产。 2010年6月23日,李某戊在中山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李某戊愿意在死亡后将上述房地产中属于其应占份额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其儿子李某甲一人继承,属于李某甲个人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有。 2011年6月12日,李某戊因病死亡,之后李某甲欲依公证遗嘱继承李某戊的遗产,通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配合办理继承相关手续,但三人均不配合。为此,李某甲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戊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同时确认上述7套房产中属于李某戊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由李某甲继承。 海外姐姐质疑遗嘱 被告梁某某确认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但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提交书面答辩称:不同意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因三被告一直在海外居住生活,对于父亲李某戊的遗嘱三被告亦从未见过,三被告质疑父亲李某戊并非在神志清醒和自由意志下签署的,且李某甲在父亲去世后三年才披露该遗嘱,三被告深深怀疑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父亲死亡已三年,三被告怀疑在此期间李某甲曾使用上述文件,将父亲财产产生的收益收归己用,此举侵犯了三被告权益。 法院判决遗嘱真实有效 法院认为,李某戊所立公证遗嘱内容和形式均合法,为有效遗嘱。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质疑该公证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李某戊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即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应当按照其遗嘱履行。李某甲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判决确认李某戊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同时确认李某戊与梁某某共有的7套房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被告梁某某所有,另一半的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某甲继承享有。(记者张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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