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行:“法律上允许”是不够的
资料图。 ●储瑞耕 “善行河北”的口号已然成为一种时代强音,响彻于燕赵大地。但是据我了解,许多人对于究竟什么是“善行”,认识有些误差,有必要加以进一步明确。 人的行为,可以用法律与道德两个标准来衡量。通常而言,法律规定什么“不可以做”,道德则提倡“最好怎么做”。因此,有一个说法: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坡。我想是很有道理的。 如此,为人处世就有了三种境界:一是法律不允许(做坏人坏事),二是法律允许但道德不提倡(好与不好两种因素交叉,基本上不好),三是道德提倡(做纯粹的好人好事)。 近年,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视角看问题和处理事情。比如有这样以前闻所未闻的提法: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 在实际生活中,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触犯法律的事情“法律上不允许做”的事情,是底线,决不可以做。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底线原则。 那么,我们广大公民,“法无禁止”的事情,“法律上允许”的事情就统统可以做吗?不是。 如果仅仅以“法无禁止”、“法律上允许”作为我们的行为准则,那么许多“善行”就推行不了,天下也就不可能美好。 比如:受恩惠于人,不去实际地酬谢那些帮助过自己的人(有时候这种帮助数额相当大),犯法吗?不犯法。于是有的人就坚持这样的“不酬谢”,请问可以吗?我认为不可以。因为这么做违反了通常的人情道德。久而久之就会离间掉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好的关系。 又比如:遇到有人有困难,视而不见,漠然置之,作壁上观,犯法吗?不犯法。于是有的人就坚持这样冷漠的“不理睬”,请问可以吗?我认为不可以。因为推己及人,如果大家都取这样的态度,那么生活中就一定会冷气越来越多而热气越来越少。 再比如一个真实的例子:2012年发生在成都的“诚信姐”的故事,陈小玲做房屋中介生意和卖体彩,2012年6月,一名女孩在陈小玲的彩票店里买了一张“刮刮彩”,中了1500元。然而,当陈小玲和家人清点当日中奖彩票的时候,才发现那张彩票的中奖覆盖区还没有刮完,当她刮完彩票剩下的覆盖区时,发现中奖额竟然是150万元。于是,在茫茫人海里,陈小玲千方百计找到了这名女孩,2013年1月,这位粗心的大奖得主最终兑奖150万元。陈小玲的所作所为,值得人们钦佩和学习。但是,很可惜,报道没有说“受助者”——中了150万元大奖的那个女孩到哪里去了?她对陈小玲有什么表示?不过从我们听到过的类似故事中可以断定:她没有给陈小玲什么金钱的酬谢。 试问:那个最终拿到150万元的女孩,没有给陈小玲以金钱的回报,犯法吗?不犯法,因为她拿了她应该拿的奖金。但是陈小玲和家人为找到这个女孩花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那得奖女孩也一定清楚陈小玲的家境相当困难,那么人们对这个女孩一点“道德批评”也就理所当然了。如果人们把“受人之恩”根本不当回事,处之泰然,请问可以吗?我认为不可以。 还有一些类似的事情,比如:明知不是自己的却偏去无尽占有,如孩子成人之后对于父母金钱财产的占有,所谓“啃老” ;比如:欠人钱财不及时归还,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比如:路上拾到财物等东西,不想办法归还失主而占为己有,等等,虽然不犯法,却背离了道德…… 古人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即是法律和道德,有道德修养的人一定不会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连路上的“不明财物”也不去占有。 所以,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既涉及法律,更涉及道德。我们要努力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当然绝不去做,“法律允许但道德不提倡的”的事情也尽量不去做,而要尽量去做“道德提倡”的好事情。 |
关键词:善行,法律,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