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团伙克隆他人信用卡 挥霍79万购黄金
中新网防城港9月2日电 (吴凰汇 廖家胜 李敏军)广东一团伙通过克隆银行卡,盗取密码,安排专人到店铺刷卡购买黄金,将广西防城港市一名苦主银行卡上的79万元挥霍。9月2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黄伟锋(另案处理)从他人手上拿到一张伪造的内存人民币79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松央要求找人帮助刷卡购买黄金,并承诺事后给予刷卡人报酬。被告人林松央答应后,随即联系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再联系到被告人詹阿盆帮助刷卡。 当天,黄伟锋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树仔镇山美村将前述伪造的农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林松央。当天19时许,被告人林松央持该农行信用卡到电白县水东镇兰桂坊KTV附近交给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随即将该卡交给被告人詹阿盆,让其持该卡到金店刷卡购买黄金,并承诺事成后给其100克黄金作为酬报。 当晚20时许,被告人詹阿盆进某珠宝金行后,持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79万元的千足黄金宝石戒指、千足黄金手镯、千足黄金项链等黄金首饰一批,并将上述所购黄金首饰交给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又转交给被告人林松央,被告人林松央再将该批黄金首饰交给黄伟锋。 随后,被告人林松央将3条金项链和1个金手镯分给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将其中2条黄金项链分给被告人詹阿盆,其余据为已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具、詹阿盆、林松央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具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詹阿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松央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三名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日的庭审中,三名被告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都认为自己不是主犯,请求法院从轻判决。该案将择期宣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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