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渔民海上暴力抢劫 中国版“索马里海盗”案二审开庭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王志彬 马明强 2014年9月1日,震惊全国的长江入海口海盗抢劫系列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旁听人员约100余人,庭审整整用了一天时间。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最终决定休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大喜、张留生等9人均系渔民,4人小学文化,5人初中文化,系江苏连云港人。201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马某、张某等人事先商量,以海轮损坏渔网为借口,乘划浮子筏,拦截过往海轮,并手持菜刀、钢管、斧头、铁棍、榔头等凶器,暴力威胁船员强行登轮,打砸驾驶室门窗,控制驾驶室,强行掌舵,并声称是“索马里海盗”,在长江入海口以东约30海里海域海面上,先后对“太湖6”号、“神鱼7”号、“浙奉518”号、“浙嵊97526”号、“柘中27”号、“磊鑫16”号、“澄港拖2002”号等7艘过往海轮实施抢劫,索取钱财。其中,被告人马某参与犯罪4次,被告人张某参与犯罪5次,被告人徐某参与犯罪5次,被告人陶某参与犯罪5次,被告人于某参与犯罪5次,被告人毛某参与犯罪3次,被告人张某参与犯罪1次,被告人施某参与犯罪1次,被告人胡某参与犯罪2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0元至200213元不等。 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人于某、徐某、胡某、施某相继主动到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马某、陶某。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九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在海上大肆劫取他人财物,且多次抢劫,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除被告人施某未参与拦截、未分得钱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外,其余各被告人相互积极配合,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1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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