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订后海外追赃首案开庭 官员涉贪亿元
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开庭审理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这是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因此而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法槌”对那些在逃和拟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海外不在“法外”。 案情 小股长外逃涉嫌贪腐近亿元 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开庭审理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 而此前,外逃新加坡的李华波已被新加坡法院以涉嫌洗黑钱、有辱金融机构声誉等罪名判处坐牢15个月。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检察机关指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请法院对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18项,其中前16项均为新加坡方面在调查过程中查获的违法所得资产,包括其在新加坡的现金、银行支票、购置的房产等。李华波在境内的一辆汽车和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扣押查封。 至今未归案法院缺席审判贪官 卷款潜逃至新加坡的李华波至今尚未归案,他的父母聘请的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 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李华波父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在这一过程中潜逃贪官无法到庭,但必须允许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表达异议,在此基础上作出生效判决。 海外追赃新加坡警方查封财产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 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共计价值新元545万余元的财产,以上财产除其二人用于全球投资计划150万新元以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从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并发布公告,到最终开庭审理,这起“海外追赃第一案”横跨两国,耗时将近1年半。“中国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门要进行大量的手续、文件往来。”参与案件审理的一名司法人员说。 “国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新加坡方依照司法协助协定,帮助中国追回潜逃官员违法所得。”谢佑平说,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并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一位负责人如此解释。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难以躲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京平说。 背景 对外逃官员釜底抽薪 贪污巨款后潜逃海外,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跨国化趋势日益突出,许多贪官将国外视为“避罪天堂”。今后,这一“天堂”将越来越少、空间越来越小。 我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就不断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已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0多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从根本上切断跨国腐败资金外逃渠道。 今年以来更是密集吹响境外反腐追逃的冲锋号:1月中央领导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7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追逃追赃的关键之一是从根源上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通过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境外赃款追缴力度,既对潜逃官员釜底抽薪,也对潜在的外逃贪腐官员起到警示作用,打消他们卷款外逃的企图。 专家释案 国外查封非法所得追逃贪官一大利器 昨天下午,京华时报记者就这一案件采访了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洪道德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对李华波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具有很强的法治意义,表明有关部门查处反腐案件有了一个更好的法治手段,也是对于贪腐官员的一大震慑。 洪道德分析,按照刑诉法的这一特别程序,我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贪腐官员的财产启动扣押、追缴,一旦法院做出了认定和判决,确认扣押、追缴其财产有效,就意味着法律效力已经产生。就目前情况来说,外逃贪腐官员一般将大额资金、资产转移到国外,其在国内也有相关财产。扣押、追缴其国内的财产存在的难度相对较小,而追缴其国外财产难度较大。 追缴贪官财产的法律判决一旦在我国生效,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持判决前往贪腐官员逃往的国家,将判决送达到该国的司法机关,该国司法机关就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一旦认定贪腐官员在该国的相关财产也来源于在我国的非法所得,该国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和追缴。按照国际惯例,只要是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建立了司法协助、与我国有相关双边互惠条约的国家都会采取这样的行动。这三条中,满足其中任意一条就可以。 一旦贪腐官员在国外的财产也被冻结、扣押、追缴,就意味着切断了其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其在国外将越来越难以生活下去。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对外逃贪腐官员进行追逃时,一般会对其进行劝返。但是如果没有强力的手段,劝返的难度会很大。切断了贪腐官员在国外的重要经济来源,对于追逃也将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逼迫外逃贪官迅速接受劝返,回到国内接受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在进行追逃外逃贪官时,又多了一个强力的法治利器。 从宏观上来说,刑事诉讼法这一特别程序启动了实践和运用,也将是对贪腐官员,特别是外逃贪官的一大有力震慑。 |
关键词:刑诉法,海外追赃,外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