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致2死1重伤的吊篮坠地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自行安排工人取代厂家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吊篮,并违规让工人自行操作吊篮作业,结果吊篮坠地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发开发区法院23日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作出一审判决:项目负责人周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江担任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大连新港九号罐组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工作。2013年5月27日,其从大连保利物资经销处租用4套高处作业吊篮,为节省开支,未按要求由厂家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而由其本人指挥工人未按《吊篮操作说明》及《吊篮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自行安装,并违规让工人自行操作吊篮进行作业。随后周江在明知工人马某、高某、蒋某未取得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安排此3人在大连新港9号罐组65号储罐外从事焊接保温固架工作。 2013年6月3日,高某、蒋某未按安全操作规范固定连接吊篮钢丝绳,马某操作吊篮上升至离地面约15米处时,钢丝绳断裂,吊篮坠落地面,3人受伤。其中高某、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马某创伤性休克,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鉴定的吊篮牵引系统在安装与使用中多处钢丝绳连接方式与标准及《操作说明》要求不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钢丝绳与工作钢丝绳的末端被连接加长,吊篮钢丝绳与延长用钢丝绳直接180度搭接,致使工作时两钢丝绳相互切割对各自造成断股,最终引起钢丝绳断裂并发生事故。 法院认为,周江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系自首,认罪、悔罪,且3位被害人的损失已获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记者范春生) |
关键词:判刑,事故责任人,钢丝绳,重伤,操作说明,法院,重大责任事故罪,缓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