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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轨闹离婚 老父贴字报辱骂“小三”侵权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2014-08-22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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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刚刚结婚生子,就闹离婚,王老先生跟踪儿子,找到经常与其子一起就餐的女子,在她所住小区内张贴字报,大肆辱骂这“小三”,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日前判决王老先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去年6月,王明突然向妻子提出离婚。而两人是前年5月才结婚的;当时王明已近不惑,在父母百般催促之下终于成家。去年,夫妻刚刚生下一个儿子,王明便提出了离婚。王老先生从儿媳处得知儿子可能有了外遇,便开始跟踪儿子,发现一个姓李的女子和儿子多次一起就餐。

于是,王老先生跟踪该女子找到其住处,并在该女子所住小区张贴字报,对其“小三行径”大肆辱骂。之后,李女士将王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王老先生称李女士和其子王明曾是同事,李女士与其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是李女士的行为导致儿子王明家庭破裂。虽然王老先生承认确实将写有谩骂、侮辱性语言的字报张贴在李女士家附近多个小区公示栏内,但认为自己并非恶意诽谤,因此拒绝道歉,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要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等因素。法院认为王老先生在字报中使用侮辱性语言,污损李女士个人形象,主观上有贬损李女士和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他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字报进而将不当言论传播,客观上也致使李女士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的法官认为,王老先生为儿子的家庭稳定着想,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其冲动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公开贬损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王老先生称没有恶意诽谤,但侮辱他人亦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方式之一,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他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誉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记者林靖 通讯员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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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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