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 法院一审胜诉
新闻纵深 是批评监督还是故意诽谤? 邹恒甫的系列微博言论究竟是“批评监督”,还是“名誉权侵权”?这是该起案件的核心问题。 法院认为,邹恒甫在实名认证微博中以书面形式公开发表多篇涉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博文,但他未向法庭提交博文所披露的“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依据,因此,邹恒甫在涉诉微博言论中虚假陈述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诽谤的行为。 尽管邹恒甫向法院提交了《北大教授指控高中生情人敲诈30万续:已被解除教职》等文章予以佐证。但法院认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未直接证明邹恒甫涉诉微博发表的这一事实陈述具有事实依据或直接线索,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邹恒甫微博中使用“淫棍”、“淫荡”等羞辱性文字,属于以言语方式贬损北京大学的尊严,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侮辱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对不当言论造成的侵害积极减损是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对发表微博言论的一般注意义务,邹恒甫未尽这一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并且利用曾经系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使其言论容易产生“内部人爆料”的效应,更加容易误导公众。 法院认定,邹恒甫涉诉微博言论的所谓“批评监督”所依据的事实陈述并未证真,其行为构成捏造事实,故其发表涉诉微博言论行为不能构成公民行使合法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 据新华社 |
关键词:名誉权,侵权案,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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