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生产销售毒辣椒粉商贩被判刑
中新网眉山8月20日电 (刘刚 通讯员刘锋 粟政)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个体经营户冯某某,将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酸性橙Ⅱ、罗丹明B的非正规辣椒粉添加到辣椒粉里并销售。20日,记者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被宣告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酸性橙Ⅱ、罗丹明B均系人工合成工业染料,一些不法商贩将酸性橙Ⅱ、罗丹明B用在辣椒制品中,能明显增加辣椒粉的鲜红度,以达到染色后卖相好,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长期食用含有酸性橙Ⅱ、罗丹明B的食品,易导致癌症,这种低劣的做法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属于严重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据查,冯某某从2008年起,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自家的干杂店内,生产销售干辣椒、辣椒粉等农副产品。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冯将含有酸性橙Ⅱ、罗丹明B的非正规辣椒粉添加到辣椒粉里并销售。2013年11月25日,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干杂店店铺内,查获未销售的辣椒粉5袋,共计270斤。经检验,其中的119.8斤辣椒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公共食品安全,眉山中院依法对冯某某判处刑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对冯某某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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