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立法防治大气污染 对排污企业或按日连续罚款
今天,《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要求建立严密的大气环境监控体系,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排污成本,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采取“按日处罚”等严厉措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 草案强化了对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的规范,从源头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控。 根据要求,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应及时修订,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项目。停止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按照国家规定淘汰现有落后产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 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长三角省区联防联控大气污染也被写入草案。按照规定,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推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省人民政府与长三角区域等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和企业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拒不改正将按日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草案的亮点之一。草案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事业单位“按日处罚”。 比如,对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草案要求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若违反规定,将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布虚假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部门违法负责人引咎辞职 政府部门若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难逃其咎,可能“乌纱帽”不保。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见习记者范天娇) |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排污企业,过剩行业,重点污染物,防治重点,产能,排放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