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藏烟花爆竹被引燃发生爆炸夺六命 6被告人获刑
昨日,兴宁法院对兴宁新圩镇烟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张某宏、吴某杨等分别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查明,张某宏在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店销售烟花爆竹10多年,其儿子张某东和儿媳刘某红参与经营管理。2013年12月26日上午,张某宏与女儿张某美及女婿吴某鹏(吴某杨儿子)、儿媳刘某红等人将购买的一批烟花爆竹堆放到其亲家吴某杨位于新圩镇船添村的住家房间里。当天下午4时左右,烟花爆竹被意外火险引燃发生爆炸,造成6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微伤,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6名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庭审上,6名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法院认为,6名被告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6死1重伤1轻微伤以及房屋等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陈潮华、巫乐庭、刘映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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