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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为提高业绩 买来50万条个人信息获刑十月

来源: 沈阳晚报 作者: 2014-08-07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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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了新房,装修公司电话就接踵而至;刚买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孩子尚未出生,推销奶粉的电话就不断……对方到底怎么样掌握到自己个人信息的?到底又是谁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8月5日,沈阳一名青年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刑,从而揭开了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

花300元

买来50余万条信息

董某是铁西区人。大专毕业后,董某成为东港市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名售楼员。2013年8月9日,董某因向群众电话推销售楼信息而被警方带走调查。

经审查明,为扩大自己销售业绩,2013年7月,董某通过网上搜索到了一个专门叫卖个人信息的QQ号,遂添加其为好友进行沟通。对方称自己手里有全国各地企业法人代表的姓名和手机号,并发送过来十余条丹东本地居民的姓名和手机号,董某一一试拨发现全部正确。

至此,董某对对方深信不疑,与对方商量决定购买丹东地区居民的个人信息。经过讨价还价,董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对方手里购买了丹东地区50余万条居民个人信息。

卖家掌握

3000余万条居民信息

根据董某的交代,警方一路深挖,发现销售给董某公民个人信息的是广东的骆某。

2013年8月24日,警方追到东莞一小区内将骆某抓捕归案。骆某交代,自2011年4月起,自己便在东莞家中非法获取了30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拿到这些信息后,在网上发布出售信息寻找买家,将信息转卖给他人。

经审理查明,骆某靠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3万元。近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骆某、董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个人信息

多通过网络泄露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家庭住址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公民的这些基本信息,都具有隐秘性,骆某又是如何获取到的?

骆某说,在网络上有许多像他一样的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他们之间还有专门的QQ群。骆某手中所掌握的30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全部都是通过QQ以购买或交换的方式获得的。

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

要报警

警方表示,个人信息被泄露,除了是由房地产开发(销售)商、物业管理、机动车销售商、中介、医院、通讯运营商以及大型单位等行业从业人员泄露出去外,还有一些是个人对自我信息保护不当造成的。

民警表示,社会活动中,到处都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比如在求职应聘、购房购货、参加培训、办理会员卡等活动时,都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对方,又经对方之手流入社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不要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资料;并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等含有个人信息的证件。另外,市民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自己的信息安全加一道保险。

侵犯个人信息

最高可判三年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新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申某倒卖大量个人信息

被判刑

2013年1月至9月期间,申某利用互联网QQ平台从QQ号为“夜色”人手中,以每条0.4元的价格购买了8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个人信息以每条0.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崔某,从中获利800余元,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大量外泄。海城市人民法院判申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400元。依法追缴申某违法所得800元,上缴国库。“夜色”、崔某均被判刑。

无独有偶。1990年出生的肖某,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间,先后三次通过QQ群中的“云平台”下载截图,获取参与电视购物人群的个人信息。同时,肖某又先后三次通过“宅急送快递后台版单号指查询软件”获取宅急送客户个人信息。肖某用这两种方式共计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条。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肖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规制,沈阳网,售楼员,获刑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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