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未坐牢”须追究 “腐败未受罚”更要查
日前,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获刑10年但未坐牢一事引起热议。然而,此事并未结束,一份检方笔录显示,行贿人当年行贿对象达20余人,包括时任阳朔副县长李永健、建设规划局局长明龚等人,最多受贿80万。但事后仅石宝春1人被抓,其余多人现在仍在职。(7月14日《成都商报》) 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那么较之此前引发舆论热议的“判刑未坐牢”问题,“受贿未受罚”显然更加严重恶劣!因为上述内幕意味着,除了石宝春之外,当地还有许多涉嫌受贿甚至是贪腐金额更大的腐败官员,根本没有接受司法审判、未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实乃彻头彻尾的“腐败未受罚”。相比“判刑未坐牢”,这种“腐败未受罚”无疑是对腐败丧失最后底线的姑息与放纵。 更令人惊诧的是,“石宝春成了挡箭牌和替罪羊”、“因为都知道他有病,就只查处他一个”这些说法若属实,那么势必进一步意味着,无论是此前的“判刑未坐牢”,还是眼下曝出的“腐败未受罚”,其实都是事先早就被人为设计安排好了的,“判刑未坐牢”实乃“腐败未受罚”的一个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如果当初不是因为“他(石宝春)有病”(便于“监外执行”),甚至很可能即使连这“一个”也不会被查处判刑。 显然,如此恶劣的行为,不仅有违“有贪必反、有贪必肃”的“零容忍”反腐原则,在法律上也明显涉嫌违法。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即构成受贿罪,而受贿10万以上,即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同时《刑法》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起“行贿对象达20余人”的贿赂案件,却仅仅找了个“替罪羊”且“判刑未坐牢”,而副县长等其他受贿人员则一直逍遥法外、“腐而不败”,显然意味着不仅那些“腐而不败”的贪官必须被依法追究贪腐责任,而且当地相关司法部门也同样涉嫌严重违法,必须被追究“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惟其如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真正被救赎、捍卫。(张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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