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因盗窃被第7次判 20多年间刑期逾15年
中新网衢州7月11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李济洲)六次判刑、两次劳动教养,浙江男子付某今年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7日,浙江常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7月15日,该判决将正式生效。 付某,浙江常山人,小学文化,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1996年因脱逃罪、诈骗罪被判刑六年,2001年、2004年再次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2006年、2009年、2011年、2013年因盗窃罪先后被判刑。 20多年间,付某最长的刑期有六年,最短也有一年,总刑期为15年6个月,此外,被劳动教养4年3个月,可以说,付某从青年时期到中年时期,基本都在改造当中。每次刑满释放不久,付某便又因盗窃被拘留、判刑,是一名惯犯。 2013年1月19日,付某刑满释放,仅过了几天,在1月31日便溜进超市员工宿舍,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 2014年2月底,付某窜至某居民区,用剪刀撬开住户门锁,盗走戒指、项链、现金等财物。几天后,付某就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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