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计量检定不得收费 拒绝检查最高可罚款3万
质监部门开展的计量检定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员收费;而一旦被检查者拒绝检查,则最高可罚款3万元。从今天起开始实施的《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质监部门检查后仍可销售、使用的样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及时退还被检查人。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量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而被检查人有提供所需抽查样品的义务。检查后仍可销售、使用的样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及时退还被检查人。 此外,未将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计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计量检定,计量器具,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罚款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