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 女儿将其告上法院
安的境遇令人同情,不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上诉人是男子安,被上诉人是安的女儿小安。女儿小安的法庭代理人,是安的前妻张。 2010年5月,张和安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小安随张生活,安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小安18周岁,抚养费按季度给付。之后的3年时间,安每个季度都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相安无事。 直到2013年第四季度,安没有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小安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法院,要求其按工资的30%按月支付抚养费。 说到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安的情况。安因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被部队安排到退休干部休养所休养,月工资3293元。一审法院考虑到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判定安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即658.6元给付抚养费。 安不服提起上诉。他说,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病,平时靠药物维持。这些治疗药物,医保都不能报销,全部由个人承担。自己的收入完全不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虽然每月领取三千多元,但是大部分用于看病,基本工资只有1031元。离婚时,考虑到女儿正在私立幼儿园读书,费用较大。为了满足女儿的基本生活所需,自己按每月500元给付抚养费,这已超过自己基本工资的30%。现在,女儿在公立学校就读,学费全免。每月500元抚养费,已经能够完全满足女儿的生活需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郭卫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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