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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过路女童抛入嘉陵江中 跳下江按住致其溺亡

来源: 四川新闻网 作者: 2014-07-05 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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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溺杀女童的陈某当庭受审

  四川新闻网南充7月4日讯(记者邓成满摄影报道)因为生活失意,南充一陈姓中年男子心生恶念,今年1月24日,他在嘉陵江大桥上将一名过路女童抛入江中后,又跳下江去将其按进江水中至其溺毙。7月3日下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被告人浑身颤栗

  7月3日16时许,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大厅,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宣判。身材瘦小的陈某站在被告席上,双手反背在身后,浑身一直不停地颤抖。此前的2014年1月24日,在南充城区嘉陵江白塔大桥上,恶魔般的陈某将素昧平生的女童屈某抛进嘉陵江后,自己又跳桥下去,将小屈按进冰冷的江水中,直至其停止挣扎。

  本案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法庭认为陈某有精神病疾患,不能正确面对家庭事务和社会生活压力,遂产生杀人恶念,他在作案时虽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部分行为受到精神病状的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作案选择对象清楚,且作案后有逃生行为,经鉴定为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犯罪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罪态度较好,故以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23897.5元。

  当天到庭听审的大约有七八位市民,据了解均为受害人家属。闻听一审结果之后,他们纷纷落泪,神情黯然。

  案件女童被抛进江中按进水里溺亡

  现年46岁的陈某,系南充市嘉陵区人,初中文化。数年前,陈某因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妻子为此同他离了婚,女儿也离家出走。

  案发前,陈某在南充城区以擦皮鞋为生。2013年9月,陈某又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14年1月24日,陈某外出擦皮鞋时,想到女儿离家出走两年没有音信,家庭和生活压力大,认为是身边人故意整他,遂产生了到大桥上杀人,把人从桥上扔到江里的极端想法。

  当天上午9时许,陈某在白塔嘉陵江大桥上伺机作案。因担心整不过成人,他一直在寻找小孩下手。恰在此时,市民王某带着不满10岁的外孙女屈某出现在眼前。陈某于是悄悄跟在她们身后。就在祖孙二人快到桥头时,陈某快步冲上前去,一把抱起屈某扔到了江中。随后陈某也跟着跳下去,将小女孩的头部按在水里,直到其没有挣扎后才松手。

  说法如何处罚精神病人犯罪

  本案审判长李文明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罚,分三种情况: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责成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键词:嘉陵江,精神病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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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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