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原安监局长一审获刑12年 受贿200万用于买房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王应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生等人贿赂共计20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销、支付房子首付款等。今天,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应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宣判后,王应福当庭表示将上诉。 法院查明,2005年9月,洋浦搬迁办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临时过渡安置房及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进行招标,陈某生以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投标该工程第一标段。2005年10月,王应福被任命为洋浦搬迁办副主任。在王应福的帮助下,陈某生完成了这一工程并顺利取得工程款。为了感谢王应福及希望继续得到帮助,陈某生于2006年春节前送给王应福母亲5000元,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王应福20万元,王应福均当场予以收受。 2005年至2009年间,王应福在任洋浦搬迁办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将洋浦滨浦海路浆纸厂段10KV供电安装工程等项目交由洋浦供电公司施工。为了感谢王应福,洋浦供电公司销售部主任余某辰送给王应福20万元。 2006年,洋浦共鸣达盛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祥为了承包洋浦共鸣居委会部分村庄的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找到时任搬迁办主任的王应福帮忙。在王应福的帮助下,符某祥顺利承包项目。为了感谢王应福,符某祥送给王应福5万元。 2008年中秋节前某日,王应福准备在儋州老家盖房,便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时任干冲区儒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李某荣提出借用20余万元。2009年上半年某日,李某荣找到时任干冲区区委书记的王应福,请王帮忙解决晋升问题。在王应福的帮助下,李某荣获得晋升。事后,王应福以此为由未归还22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王应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5.5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沉思录 查看王应福的受贿记录可以发现,他的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担任海南省安监局局长之前,这说明一个问题,在对王应福进行提拔任用时,对他的廉政考核工作似乎略有不足。预防腐败,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廉政考核机制。将廉政考核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个首要指标,或许可以遏制个别干部的贪欲。 |
关键词:受贿,获刑,买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