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做洗头房为掩护 招募多名女子卖淫获刑6年
记者6月30日获悉,兰州中院经二审,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白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 经查明,白某租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一处院内4间民房,以其中一间做洗头房为掩护,招募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人员约定卖淫所得四六分成。2013年5月11日,公安人员分别在该院内民房及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一处招待所208号房间,当场抓获白某招募的卖淫人员冯某某、宋某某和嫖娼人员(以上人员均已处理)。当场从白某身上查获嫖资300元。 经城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白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宣判后,白某以所犯罪名定性不当,且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白某在店门前张贴招聘广告,实施招募行为,将冯某某、宋某某等卖淫人员招募在自己的洗头房,其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招募、管理手段,不仅在洗头房后院租赁三间房屋给卖淫人员提供便利条件,且与卖淫人员协商无论带出或在后院出租屋进行卖淫活动,均与卖淫人员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审法院对其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准确,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据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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