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66岁老人餐厅摔伤获赔两万余元
日前,广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摔伤的消费纠纷案。因餐厅楼梯无扶手,66岁的消费者杨先生下楼梯时,不慎踩空跌落,造成右腿腓骨粉碎性骨折。在与该餐厅经营者协商不成,杨先生投诉至广西消委会。经调解,该餐厅同意赔偿杨先生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护工费等费用共计24200元。 今年“五一”期间,来南宁旅游的杨先生跟家人,来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绿岛阳光亭江餐厅吃饭。饭后,杨先生在下楼梯时不幸摔倒,之后送广西骨伤医院治疗。经该院证明,其右腿腓骨形成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目前已花费五万余元医疗费用。 杨先生家人认为,该餐厅在步行梯上没有安装扶手,且地面湿滑,导致老人摔伤,应负主要责任,因此希望餐厅能承担70%的治疗费用。然而,与商家一直协商未果。于是,向广西消委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广西消委会工作人员来到该餐厅了解情况,该餐厅楼梯每隔3级都贴有“小心台阶”的提示,并设置有照明灯。但该楼梯没有安装扶手。 5月27日,广西消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广西消委会律师志愿者召开了调解会。 根据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国家建设部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也要求“楼梯应至少一侧设扶手,楼梯净宽达到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广西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商家虽然在楼梯上贴有“小心台阶”提示与设置照明灯;但却忽略了给楼梯安装扶手,未尽到应尽的保障义务。因此,餐厅对于杨先生的摔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会上,该餐厅客户经理表示,将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并未就具体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6月26日,经广西消委会再次调解,该餐厅最终同意赔偿杨先生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护工费等费用共计24200元。并要求该餐厅按相关规定整改安装扶手,以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此外,广西消委会还根据这类因经营场所没有安装楼梯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消费纠纷案,发布了一则消费提示,提醒经营者和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并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民用建筑楼梯扶手的监管力度,加强从设计到使用各个环节的监控,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标准,对不安装楼梯扶手的经营场所,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开业经营。对已经经营的场所,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李佩霞) |
关键词:餐厅,广西,消法,楼梯扶手,住院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