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公安原副局长张刘苟受贿230万获刑14年
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五起典型反贪案例,其中,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副处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位列其中。 2007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刘苟利用担任丹阳市公安局长、扬中市公安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处理、他人承接工程、下属干警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约230余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3年1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刘苟有期徒刑14年。张刘苟未上诉。记者 马超 |
关键词:获刑,公安局长,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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