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砍杀计生局干部案宣判 法官解析焦点问题
6月19日上午,广西“砍杀计生局干部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深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被告人何深国还被判处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万多元。 被告人曾有精神病史,案发时处于何种状态?当初被警方抓获,是否属于自首?在此案中,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审理此案的法官对人们关注此案的焦点问题一一作出解析。 男子持刀砍杀计生局干部致多人死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何深国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统计股办公室欲给其生育的第四个小孩办理超生入户的相关手续,因其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何深国便扬言第二日要持刀过来砍人。 7月23日上午,被告人何深国携带事先磨好的砍刀一把,驾驶桂PM8872摩托车于8时许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挥刀砍向正在上班的东兴市计生局工作人员,造成被害人招某、黄某汉当场死亡,韦某、黄某华、谭某、梁某等人被砍伤。被告人何深国随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深国因未能及时为其超生的第四个孩子办理入户手续,持刀将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五名工作人员及路过的一名律师砍死、砍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有病但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案中,被告人何深国患有精神分裂症。辩护人因此认为被告人何深国存在特殊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给予充分量刑考虑。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何深国虽然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经系统治疗,症状缓解,能坚持服药,病情稳定,能外出打工挣钱,能结婚生子并照顾家人,案发时处于缓解期,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在该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有辩护人提出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经法院查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办案机关已经依法委托并如实向鉴定机构提供被鉴定人的相关材料,包括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病史、治疗情况、生活情况,鉴定机构按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靠,可以作为该案证据使用。 凶犯现场拘捕被抓不属自首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并没有逃离现场,应属于自首。法官对此解释称,被告人何深国作案后虽然没有跑离现场,但其主观上并不是想自首,而是想让更多的人知道,且在现场有抗拒抓捕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关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有中止行为”的问题。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何深国在犯罪过程中,已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砍杀,并造成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后果已形成,在被害人谭某请求其不要再砍了,其没有再砍杀,只能说明他有控制能力,而不是犯罪中止。 法院认为政府部门不存在过错 在此案中,“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过错”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主审法官表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骆某在接待何深国时心平气和,依照相关规定解释了相关政策,没有过激的言行,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在对待何深国夫妇超生的问题上,马路镇政府、计生站的工作人员也是依法依规进行。在处理何深国反映的危房改造这件事上,东兴市马路镇政府根据政策法规作了合理答复,不存在扣压补偿款情形,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惨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告人何深国对计生工作、对计生工作人员执偏见,产生杀害计生工作人员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何深国犯罪动机明确、目标明确、且作案过程中有节制,辩护人提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反常自杀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由于被告人何深国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主审法官表示,综合各方证据,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多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万多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何深国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会上诉。(记者熊红明) |
关键词:何深国,计生局,砍人,计生工作,砍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