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2万多元买21万的赃车 获刑一年一个月
明知是赃车,男子石某某还以2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价值21万元的轿车。昨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认定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彭泽县湖口高速口旁边一宾馆内,以27000元的价格收购朱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决)在安庆市康居里小区所盗的被害人程某一辆东风本田轿车(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1132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汽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近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且所收购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判处缓刑。(江淮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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