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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行贿普遍能获10倍回报 刺激行贿者铤而走险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2014-06-17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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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不论是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还是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提出的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都释放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强烈信号。

严惩行贿契合“腐败零容忍”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4月2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表示,不严惩行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行贿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5月14日,这位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再次表示,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工作。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要求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不能有例外、要全覆盖。”近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遵循了反腐规律,也符合对“腐败零容忍”的要求。

查处行贿立法和执法存有偏差

任建明指出,自2010年查办行贿人数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来,加大行贿腐败犯罪查办力度已经提了好几年,但从立法和执行层面尚存在一定偏差。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前面设定了行贿犯罪的量刑阶梯,最后一句话则为宽宥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指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标准,现实中还有大量行贿人逍遥法外。纠治这种偏差是反腐法治化的需要,而其实现也只能寻求司法法治化治理方案。

行贿犯罪须司法常态化追诉

打击行贿犯罪究竟是基于惩治受贿犯罪的功利性考虑,还是基于行贿犯罪本身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考虑?傅达林认为,中国司法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不力,很大程度上与前一种认知有关。

任建明用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行贿成本对应的巨大收益,会较大程度地刺激、鼓励行贿者铤而走险,发动贿赂行为。在一个行贿行为不被严惩的社会里,人们会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因此,需要提高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特别是经济制裁力度,以降低其经济收益,增加行贿制裁的威慑力。对行贿者的罚金数额应是行贿行为所能获得的利益,而不应是行贿数额。

傅达林认为,对行贿进行司法的法治化治理,将行贿犯罪纳入司法的常态化追诉当中,严格恪守法治原则,依据法律标准进行“有罪必究”的惩治。这一方案反对的是将行贿入罪作为打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政策性工具,依据反腐严峻形势时轻时重或时紧时松的惩治,或是在法治手段之外寻求其他“旁门左道”。傅达林表示,刑事司法的社会治理效果,必须确立在法治化方案上。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对于犯罪的治理需要排除外在影响,就罪论罪地进行法定化、普遍化、常规化处理,久而久之自然会发挥出司法对于社会秩序的持久性治理功能。戴佳

关键词:行贿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润滑剂,腐败零容忍,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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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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