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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广东卫视主持人获赔 被告微博构成侵权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彭小菲 2014-06-17 0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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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舟子告广东卫视主持人获赔

  法院裁定被告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

  因认为广东卫视节目主持人王牧笛在微博中对其进行诽谤、侮辱,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牧笛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王牧笛赔礼道歉并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费用17100元。

  微博调侃惹恼方舟子

  方舟子诉称,王牧笛自2013年7月14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进行恶毒攻击,并对他及妻女辱骂、威胁、恐吓,微博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肆无忌惮恶意诽谤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删除相关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37100元,微梦创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牧笛辩称,其行使正常的言论自由权利进行质疑,且注明了出处和来源,他的质疑是希望方舟子能给出回应。相关内容是公众话题,因此其提出质疑和评价是正当合法的,并带有诙谐成分的调侃,没有捏造事实侮辱和诽谤。微梦创科公司辩称,作为微博的经营者,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核,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本身应当承受的社会评价尺度比普通人更加宽松,对其合理的质疑和评价并非侵犯名誉权。

  法院裁定部分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调侃、讽刺、揶揄的表达更为常见,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微博环境下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应以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虽然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论使用了“方大怂”、“方怂大师”等贬义性语言,但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能因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为构成侮辱。鉴于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对这部分的微博内容,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而另外一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损害方舟子人格尊严的用语,对方舟子予以无基本事实证据支持的诽谤和侮辱、贬损,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畴,构成侵权。王牧笛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微梦创科公司,考虑到相关微博涉及公众人物和公众知情权、内容具有争议性而真伪难辨、侵权尺度较难把握等情况,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在接到起诉材料后按照自己的理解及时删除了认为存在侵权嫌疑的相关微博,已尽到必要的审查和管理义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判令王牧笛赔礼道歉并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费用17100元。

  -新闻回顾

  方舟子过往

  名誉权案件

  2014年1月,方舟子与崔永元关于转基因食品口水战升级。因认为崔永元发表的微博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方舟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这起名誉侵权案已由海淀法院正式受理。

  2014年3月,因《法治周末》刊登题为《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报道,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为由,将法治周末报社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10万余元,后经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已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相关新闻

  女星“被整容”告赢美容院

  “颧骨磨削术是怎么进行的?”这样一段文字再配合上女明星的照片,是否会让人产生联想?近日,女演员孟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某美容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因一审判赔6万,美容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三中院受理了这起上诉案。

  孟瑶诉称:2012年10月,她发现一家美容医院在其宣传网站上刊登“颧骨磨削术是怎么进行的”、“来广州隆胸解除你扁平的烦扰”等五篇文章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了她的照片作为宣传。随后,孟瑶以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医院在网站文章中使用的照片未经孟瑶同意,利用照片对医学美容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构成对孟瑶肖像权的侵犯,且文章涉及“颧骨磨削术、面部除皱、乳头肥大缩小术、隆胸、颌骨整形”等医学美容整形美容项目,容易使受众误以为孟瑶曾接受过相应的医学美容整形项目,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美容医院向孟瑶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后,美容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关键词:方舟子,名誉权,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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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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