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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死人自称过失致人亡 控辩双方当庭激辩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2014-06-13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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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6日晚上11点多,冬夜料峭。杭州保俶路宝石二弄路口,王良利夫妇照例推出了小推车卖鸭脖,再过两天,他们就决定回江西老家过年,今年打算早点回去,因为老婆已经8个月身孕了。

没想到,几分钟后,伴随着一声刺耳的马达声,36岁的王良利倒地,一辆卡宴从他头部碾过。

半年过去了,王良利的孩子在他去世一个月后健康出生,现在已经4个多月了。而当时的肇事司机,卡宴驾驶者22岁的孙某昨天站在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席上,他要为当时的错误承担责任。

昨天,公诉机关对孙某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公诉人余美萍,浙江省优秀女检察官。而孙某的辩护律师是杭州知名刑辩律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在做律师之前,徐宗新亦是一名出色的检察官,14年前在嘉兴全市优秀公诉人比赛上得过冠军。

三小时庭审,控辩激烈,徐宗新的辩护要点是,他认为孙某涉嫌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

这两个罪名,相差很大,量刑上,“故意杀人”起刑就是三年以上,可以判到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最多7年。

公诉人:

被告不顾阻拦

以危险方法强行驶离

早在今年1月18日,本报曾经以《回家过年前,他倒在卡宴的车轮下留下一对孤儿寡母》为题报道过此事。当时对于事发经过,目击者有不同说法。

可以确定的部分是:王良利夫妇当时小推车正好位于保俶路临时停车场口子上,孙某驾驶的卡宴从停车场出来时撞到了推车,害得孕妇一个踉跄几乎倒地,但卡宴顾自驶离,在前方调头折返路遇斑马线时被王良利夫妇拦下。

之后的情形各有说辞。

公诉人指控,当时的格局是,孕妇站在车头处,王良利站在左侧车门处,要求孙某下车,而孙某不肯。还数次冲顶前面的孕妇,致使孕妇躲避摔倒在车头右侧;孙某随即加速,向左侧突围。王良利见状,一把抓住左侧后车门的门把手,并拍着车窗玻璃大声叫喊。

卡宴执意离开,王良利被拖倒地。卡宴扬长而去。

所以,“被告人不顾他人在车前车侧阻拦,采用撞顶、加速等危险方法强行驶离,致使被害人倒地头部受挤压死亡”,“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我不是故意的

我没有看到有人拉着车门追汽车

“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在主观,和客观行为上都有很大差别。

“故意杀人”强调的是有主观恶意,明知会造成伤害,在客观行为上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而“过失致人死亡”,尽管结果也是致人死亡了,但是,其主观上没有想到自己的举动会致人死亡,或者尽管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是自信自己的行为、技术等可以避免对方死亡。

孙某本人说,当时王良利夫妇拦在他车前时,他只是一再采取加速点刹的方式,使得汽车一耸一耸的,就是想吓唬孕妇。而后孕妇躲到车头右侧后,他赶紧从左侧突围。

当时,他根本没有看到左侧车门外的王良利,因为当时他一直向右扭头,顾着和副驾驶座的女朋友争执。

在事后警方通过布控把孙某的卡宴拦下后,其女友在警方的询问下确实说到,当时她要求孙某停车下车,而孙某说我没有驾照,不能下车,如果下车会被他们敲诈的。两人激烈争执。

在争执中,冲出人群,没有意识到撞了人,也没有意识到轧了人。

辩护人:

孙某主观上

并不想造成这种危险

是否注意到抓住左侧后门外把手的王良利,这成了本案定罪量刑的焦点。

律师徐宗新说,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两方面来看。

认识因素上,孙某没有预见到王良利跟着车子跑这种危险情况,本案的证据都明确证明他没有向左边看,所以他没有预见这种可能危及王良利生命的这样一种危及状况。从认识因素上,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特征。

从意识因素上来看,孙某也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把车一耸一耸,想把孕妇逼开,属于控制危险,避免产生危害,以及后来被公安抓住,公安告诉他王良利死了,孙某非常意外,嚎啕大哭。如果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话,应该是放任、不管不顾,这也不符合。

我们来总结一下,律师的意思是,孙某是一个没有驾照的新手,技术不好,天又黑,事发时又一直朝着女友方向在吵架,没预见也没发现王良利拉着门把手追上来……

事发前的王良利肯定时常和妻子畅想新生命的模样,作为家庭顶梁柱的他也肯定想象着今后生活更多的出路,就在他去世一个月后,所幸,孩子健康出生。

昨天,王良利的家属没有到庭旁听,据悉,孙某家属已经向他们做出了超额赔偿,达成谅解。(记者 肖菁)

关键词:孙某,王良利,故意杀人,意识因素,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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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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