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吸毒被拘留 老板恐吓其家人诈骗近3万元
前员工被警方行政拘留,老板感觉捞钱的机会来了,先是恐吓其家属,称该员工“罪行很重”,后又假装好人称自己能疏通关系,从其家属手中诈骗近3万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以罚金1万元。 “好心老板”没安好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男,l979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薛某某在中山市经营一无证麻将馆,被害人龙某乙曾在这里短暂打工。 2013年4月,龙某乙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薛某某得知后,主动与龙某乙的父亲龙某甲联系,自称与相关部门很熟,能帮助其疏通关系。不仅如此,薛某某还向龙某甲夸大其儿子的违法情形,称龙某乙身上还藏有10克毒品,“罪行很重”。见其家属惊慌失措,薛某某提出需要6万元“疏通关系”。最终,薛某某从龙某甲处骗得现金2.95万元。 但龙某乙并不像薛某某所说的那样“罪孽深重”。在行政拘留15天后,龙某乙被释放,方知家属上了当。事后,龙某乙数次找薛某某,要求其返还钱财,均被其拖延处理。 “偷鸡”不成反进班房 2013年4月26日,龙某乙因向薛某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而报案。公安人员随后在中山市东凤镇一民居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薛某某家属已代为赔付被害人龙某甲的经济损失2.95万元,并获得龙某乙一家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诈骗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龙某甲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薛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薛某某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 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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