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银行卡莫名异地取现16次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据新华社电身在温州的任先生一日之间银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广西南宁市被取现16笔,总计38000元不翼而飞。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发卡银行未尽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 今年1月1日23时53分至1月2日零时15分,温州市民任先生收到手机短信显示:上述银行卡在广西南宁市发生16笔交易,共发生取现16笔,金额总计为38000元,手续费为404元。交易地址为发卡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 T M机和另外一家银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 T M机。任先生1月2日上午联系银行之后立即报警,之后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8404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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