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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扣62分没收到一张罚单 状告海南省交警总队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30 11:1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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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海口市民李先生为自己名下的两辆私家车办理年检手续时,被告知有多次违法记录,不能进行年检。李先生称,他之前没有收到任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向省交警总队申诉后,得到的答复是:省交警总队已向李先生寄出了违法通知书并在网站公告,由于所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同县市,建议李先生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核查。李先生不服处罚,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省交警总队撤销其两辆车2013年内的交通违法记录,并判令省交警总队对其车辆进行年检。昨日(29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日,李先生来到法庭,他没有请代理律师,独自参加诉讼。“我觉得省交警总队给出的答复很不合理。”李先生庭上说,他有两项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省交警总队撤销其名下两辆私家车2013年的交通违法记录,其中一辆9次(2012年一次),被记48分。二是要求省交警总队对其车辆办理年检手续。

  李先生说,每当行为人触犯交通法规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使行为人接受处罚并及时改正错误的驾驶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2013年我第一次交通违法后,省交警总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李先生还提到,有一次交通违法事件是在2012年,他至今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没有收到通知,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车辆因超速等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李先生说,“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我的驾驶证被记几十分。”

  李先生认为,省交警总队的程序违法行为与他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我提起申诉后,省交警总队答复称,处罚结果都已经公布到网站上。那如果有的人不会上网怎么办?”李先生说,他并没有收到省交警总队寄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一般都应当由本人签收。“并且,我的住址、家人等都没有收到过。”李先生表示,两辆车登记的手机号还在使用,但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交警:已向原告邮寄交通违法通知书

  省交警总队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在李先生两辆车的违法记录中,只有两次是在省交警总队管辖的高速路上发生的,其余都是在其他市县辖区内。省交警总队管理的非现场监控设备摄录到李先生车辆的两次违法行为后,已经向李先生邮寄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且,省交警总队官方网站上传了相关违法信息供违法行为人查询。“原告到现在也没有到交警部门处理其违法行为。”该代理人称,省交警总队的行为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并且,本案中省交警总队还没有对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该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在行政诉讼案受理范围内。“由于只有两次违法行为发生在省交警总队管辖范围内,其他违法行为应该向当地交警部门进行反映,而不是省交警总队。”

  该代理人还认为,李先生提出法院判令省交警总队对其车辆进行年检是无理要求。“车辆能否通过年检,关键是在于车辆是否符合车辆检验的法定条件。”该代理人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昨日公开审理,未当庭作出判决

  法庭经过初步调查后,庭审法官向原告李先生解释,由于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诉请省交警总队对其车辆进行年检)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审理。如果是省交警总队不予年检,原告需另行起诉。法庭建议李先生撤销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李先生最终同意当庭撤销其第二项诉讼请求。

  法庭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一、该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二、省交警总队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李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谁收取罚款谁就是行为主体。“省交警总队要求我交罚款,扣分了不给车辆车检,对我来说,就是省交警总队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权益,所以我才起诉省交警总队。”

  经过昨日的公开审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记者刘凡静)

关键词:车主,交警,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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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海南特区报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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