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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客烧水意外身亡 家属状告房东获赔8.5万元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09 16:3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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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房东姚先生未尽到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导致董女士煤气中毒身亡,董女士家属将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北京二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姚先生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的调解协议。

  2006年4月,姚先生与冯某(董女士爱人的哥哥)签订租房协议书,将一间铺面房出租给冯某,并约定不得转租和转做他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2011年4月,双方口头约定,姚先生又将一间北房出租给冯某。同年6月,姚先生发现冯某将铺面房和北房部分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但未予阻止。姚先生看房时曾发现冯某夫妇、董女士夫妇四人在出租房内居住,亦未进行阻止。2013年1月,董女士在改造后的承租房内烧开水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去年5月,董女士家属诉至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没有合法出租手续及条件,没有设置供暖设备,也没有安装必要通风、排烟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姚先生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故请求判令姚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姚先生辩称,自己是把房屋出租给冯某,而不是出租给董女士及其家属;取暖为空调,房屋适宜居住;董女士是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不是房屋导致其死亡;董女士在烧水时操作不当,且其本人应有一定的防护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冯某擅自改动格局,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也支付了救护、抢救费用,故不同意董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发现冯某将部分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未予阻止,发现冯某夫妻以外人员居住在承租房内,亦未进行阻止。姚先生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具有监督检查、安全提示义务,但现有证据未证实姚先生已尽上述义务,其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董女士为成年人,未确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经改造后厨房内使用煤气导致发生事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判决姚先生赔偿董女士家属13万余元。判决后,姚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二中院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市民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确保屋内基本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防止发生意外。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从租客一方讲,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者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均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即便征得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造,也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多人合租住房时,由于使用人相对较多,因此还应当特别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通讯员钱芳、涂浩)

关键词:房客,死亡,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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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宿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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